内地居民赴港澳旅游须参加国家旅游局批准的特许经营港澳游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在旅游团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进出港澳地区,在港澳停留期内可以按照旅游团的安排进行观光或探亲购物等活动。目前,北京地区被特许经营港澳游的旅行社有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北京神州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出境分公司。
一、领取申请表:
申请赴港澳旅游的人员应先到上述旅行社报名并领取《参加”香港(澳门)旅行团“申请表》一式3份,填写完整后到报名的组团社提交申请。
二、提交申请:
- 提交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提交按规定填写完整的《申请表》三联,包括工作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
- 旅行社须明确组团团号、路线、前往港澳地区的时间、停留天数、赴港澳次数并检查无误后送交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三、领取往来港澳通行证:
旅行社凭交费收据、《回执》、领取证件。
说明1:填写申请表的要求:
(一)《申请表》须用黑色或蓝黑墨水填写,字迹清楚、整洁、不准涂改。
(二)填写申请人姓名须使用国家标准简化汉字,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致。
(三)“拼音姓名”须按普通话拼写;“出生日期”须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出生地”填写省、直辖市县即可。
(四)“户口所在地”是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须与户口簿一致。
(五)“文化程度”按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填写。“职业、职务、职称”按申请人现状和国家承认的“职称”填写。
(六)“工作单位”须填写全称。申请人人事档案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填写现工作单位。
(七)“本人简历”从初中填起,起止日期要求准确衔接。
(八)“港澳亲友”指在港澳的亲戚或朋友。请按表格要求填写亲友的姓名、与其关系、现工作单位、职务并注明亲友在港澳的详细地址和电话。
(九)相片为正面免冠2寸证件照片,赴“港澳两地”的递交八张照片,赴港、澳“一地”的交二张照片。
说明2:单位或派出所出具出国意见的要求:
(一)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其受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上级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三)14周岁以上(含14周岁)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未满14周岁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出具同意出国的证明,免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监护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近亲属的,须提交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如派出所或监护有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等。
(四)上述(一)(二)(三)类以外人员,如档案存放在全国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北京市职业介绍中心的,可由“中心”出具意见;档案存放在本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分别由“中心”和区(县)人事局或劳动局出具意见。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部委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仅限为中心存档的本系统内部流动人员出具意见。
(五)在外地工作的北京市居民符合第一、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档案存放在外省、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人才的,由人才出具意见。
(六)其他人员由北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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