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北京市户口,并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企业、新闻机构等驻华办事处工作的中方雇员以及在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不含国有控股51%以上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含国有控股份51%以上的企业)、集体、私营等企业中工作的人员须赴香港签订合同或参加招标、投标、检验、监装设备、货物参加展览会、交易会,解决索赔问题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应邀从事商务、科技考察和从事其他经贸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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